社團法人桃園律師公會線上跨區執業服務申請說明


線上跨區執業服務申請須知 (社團法人桃園律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):

一、 律師執業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不在桃園,且須在桃園區域執行律師業務,得申請跨區執業。

二、線上申請流程: 請先繳費(如說明三所述)取得繳款證明後,再進行線上申請→ 填寫跨區執業服務申請書及個資同意書→上傳身分證正反面電子檔、上傳一般公會會員證、會員證書或會員證明書電子檔、繳費證明電子檔→送出申請資料→進行律師手機驗證→進行律師e-mail驗證→由本會進行審核,申請通過後,將由e-mail通知。

三、 費用暨繳納方式說明:

(一) 跨區執業者,須繳納跨區服務費年費3,600元(即跨區執業服務費每月300元x12個月)。若要停止跨區執業,應提出線上停止跨區申請,本會將退還申請月次月起之逾繳費用,惟退還費用應扣除該次匯費。

(二) 本會就跨區執業服務年費收據,均按實際跨區執業之月份數按本會會計年度發給。

(三) 本會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之2樓律師休息室皆有服務人員。若有電子感應卡需求,可電洽承辦人員辦理。

(四) 本會收費統一採匯款、ATM或網銀轉帳等方式,不受理現金。

(五) 依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第33條第8項規定,個人會員未依規定繳納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用,經催告後,仍未於催告期限內繳納者,得視違反情節,課予該律師未繳納費用10倍以下之滯納金。社團法人桃園律師公會章程第15條第4項規定,律師未依規定向社團法人桃園律師公會申請跨區執業,或未按期繳納跨區執業服務費用,而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法院、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執行律師職務,經查證屬實並催告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,社團法人桃園律師公會得視其違反情節,經理事、監事聯席會議決議,課予該律師未繳納費用10倍以下之滯納金;情節重大者,得併依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或律師倫理規範之處置方式予以處置。

(六) 如有前開未依規定或未按期繳納跨區執業服務費用之情形而涉訟者,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(七) 繳款帳號:

四、若有任何問題,歡迎電洽03-3019954 承辦人員黃莉婷小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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